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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4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国电办[1998]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范围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功能,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业,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公司、出资于其它公司等股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发展战略,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资金使用必须纳入企业预算。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主要投资电力项目,也可以适当投资于电力项目。
  第七条 公司对电力项目的投资,应优先投资于电网工程及其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工程。
  第八条 全国电网联网工程、三峡输变电工程、跨区域送电的输变电工程、跨国送电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特定的电网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区域内省间电网联网工程、跨省送电的输变电工程以及按因网、因地制宜原则所确定的必要的网架由电力集团公司投资;省(区、市)范围内的电网工程一般由省(区、市)电力公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可参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源项目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和提高科技进步对电力发展贡献率的教育、科研设施投资。
  第十一条 禁止公司投资于星级高档宾馆、饭店以及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的的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禁止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纯凝汽式小火电机组建设投资。禁止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其它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本金,原则上由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 公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有:
  1、公司收益;
  2、折旧;
  3、中央电力建设基金;
  4、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的三峡基金;
  5、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6、银行提供的股本贷款(软贷款);
  7、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
  8、实物、无形资产等;
  9、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软贷款除外)充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第十七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投资在保证电力生产安全前提下,每年投入电力项目的资本金占公司当年安排的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电网项目的资本金占用于电力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其它公司用于主业项目的资本金占公司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投资非电力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的数额。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特殊情况需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非独立核算企业和财务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债务融资,主要来源有:
  1、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2、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3、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4、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
  5、地方及其它企业融资;
  6、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由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人。电源项目债务人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电网项目债务人根据公司在电网项目投资范围的划分分别确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融资数量要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对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取筹资成本最低的融资。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境外发行债券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境内发行债券可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电力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以下管理程序:
  1、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由公司内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电力发展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通过;国家电力公司公司的电力发展计划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核。
  2、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有关部门在本公司电力发展计划中初选,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策。
  3、公司确定投资的大中型电力项目,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非电力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且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将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电力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其中资本性支出和公司融资计划应纳入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投资于电力大中型项目和投资于按第二十六条规定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和核备的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报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和核备。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统计,应严格按国家电力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作出纠正处理,并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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