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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1]3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这次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的改版,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专用税票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其复写和防伪性能、有效地防止伪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方便服务于基层征管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专用税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密领发、缴销手续,强化日常使用监督,切实加强新版专用税票的管理。

  二、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领取、启用新版专用税票目前,省局已收到总局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其字分别为020011和120011。请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日常用量加10%周转量”的测算方法,认真测算本市的需用数量,于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税收票证单证用存季报表”时,一并报送新版专用税票第3季度的领用计划。7月15日至20日,各市国税局到省局领取新版专用税票,并逐级发放至使用单位。各专用税票的使用单位必须最迟在8月1日前全部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三、认真做好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为减少浪费,各地现存旧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日起,旧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各地必须对结存的旧版专用税票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于8月31日前,将旧版专用税票全部逐级上缴省局,由省局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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