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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1]3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和万元版两种,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72”和“21171”。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填票单位计算扣税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填票单位作记帐凭证),印色为蓝色。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请各地尽快组织安排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印制、调拨等各项事宜。

  六、原带计算抵扣联的“山东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不带计算抵扣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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