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糖酒商品交易会展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194号
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承办省糖酒商品交易会并实行收费的请示》(鲁商办字[200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承办山东省糖酒商品交易会,按照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33号以及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规(2001)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向自愿参会的单位收取展位费。根据交易会的规模及支出情况,核定展位费A档(2个)每个15000元,B档(约20个)每个5000元,C档(30个)每个500元,交易会承办单位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与参会单位协商收取,收取费用主要用于租赁场地、交易会筹备、组织等方面支出,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该项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票据,方可收费。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