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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1 生效日期: 1997-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房改发[1997]第4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促进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
  1.职工个人用于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可以一次性支取使用已存储的公积金;
  2.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手续的购房职工,可以在贷款期限内动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职工离退休、调整本市工作、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4.非大连市市内四区长住户口的在册职工已缴交了公积金,被辞退或除名后,由原单位将长期临时户口退回原籍,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5.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使用或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1.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必须具有职工个人存储公积金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修建房有关证明;
  2.职工达到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在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后,凭个人身份证、颁发的离退休证件或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3.职工调离本市工作,需提供工作调转证明;
  4.职工出国定居,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5.职工在职去世,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关手续;
  6.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需向其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提供购、建房有关证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须向职工提供户籍或直系亲属证明。


    第四条 使用支取公积金程序:
  1.职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时,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单位审查无误后,填写《公积金使用申请表》或《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实,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
  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封存的公积金,需支取或划转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2.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后,各自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职工使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另购住房需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时,应将原购买住房动用该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职工将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需将原动用的职工本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出资成员公积金帐户内。


    第七条 对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购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取原存储的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从购、建房支取公积金的次月起,再缴存的公积金仍存入原个人的公积金帐户内。


    第九条 对于原单位已破产、解散或被原单位除名、解除用工合同而暂时没有再就业的职工,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银行予以封存。原单位持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印签到经办银行集体办理备案手续,经办行给每个职工发一份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便职工公积金今后转移或支取。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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