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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5-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卡字[1995]第5号
根据我行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全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了解掌握各分行信用卡业务恶意透支情况和各类利用信用卡犯罪的风险案件情况,总行决定建立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现规定如下:
  一、发现或发生下列风险事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总行。
  (一)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透支。主要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透支已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情况,如个人卡透支1万元(含1万元)以上,公司卡透支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银行催收追讨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协议透支。
  (二)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行为的各类案件情况。主要是指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办理龙卡;用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诈骗资财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各类案件,用其他新的作案手段出现的信用卡风险案件。
  二、报告方式
  各省、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以上两类情况负责将所辖发卡行有关信用卡业务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透支情况和案件情况分别汇总上报总行信用卡部。有关重大案件最后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总行。
  (一)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透支情况,各分行在每月终了10日内上报总行。表式见附件二。
  (二)各类信用卡案件情况,各分行在上报本行领导、保卫、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时,须正式行文按附件三内容报送总行。
  三、总行信用卡部联系人:高伟宏、朱琪
  传真电话:(010)8257300
  四、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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