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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打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9]273号
  第一条 为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考勤管理,总行决定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为保证打卡考勤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机关在册正式职工、临时用工(以下简称“总行职工”)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总行职工上班与下班均要打卡。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后,总行机关仍然坚持正常的工作作息时间,即每周1至周5为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00上班,下午5∶00下班,但考虑到打卡占时等因素,因此,上午8∶10分以前和下午4∶50以后打卡,均视为正常出勤,其他情况则为非正常出勤。打卡机24小时不关机。
  上午8∶10分至8∶30分打卡按迟到记录;下午4∶30分至4∶50分打卡按早退记录;上午8∶30分以后到达和下午4∶30分以前离开,按缺时记录;每个工作日只打一次卡按少卡记录,两次均未打卡按缺勤记录。
  第四条 总行职工如有非正常出勤记录,本人必须如实填写《月度出勤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说明非正常出勤的原因,交本部、室考勤员审核,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五条 总行职工因公出国、出差、市内公务等不能正常出勤时,须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正常出勤对待;否则,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六条 总行职工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龄假,须按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报告表》中注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在《报告表》中注明的,按旷工对待。
  第七条 新入行人员和遗失考勤卡的人员,在领取(补办)考勤卡以前,由本部、室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有非正常出勤情况的,应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总行职工忘记打卡或忘记带卡时,本人应在正常考勤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教育部劳资处报告,并在当月《报告表》中注明。没有报告或未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 经鉴定确因打卡机失灵而没有打卡记录的,按正常出勤对待。班车因特殊情况晚到,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 总行职工无正当理由考勤少卡,每少卡一次按缺时4小时对待,每月累积缺时4小时视同旷工半天。
  第十一条 打卡必须由总行职工本人履行,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发现代打卡行为,扣除当事人双方当月增收节支奖,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总行职工上班打卡后即应到岗工作,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准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考勤卡同时作为职工午餐的就餐卡,今后视情况还将开发其他功能,因此,总行职工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考勤卡,爱护打卡设施。丢失考勤卡应及时向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申请补办,并由本人负担工本费100元。
  第十四条 各部、室要加强考勤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总行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以及各种假期待遇,按农发行人字(1994)14号《总行机关考勤办法》、《总行职工享受各种休假的规定》及《总行机关增收节支奖金发放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打卡记录明细表》印发各部、室核对,各部、室应于5日前将《考勤打卡记录明细表》、《报告表》、《总行机关职工奖金及伙食补贴发放表》一并送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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