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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的通知之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3 生效日期: 1997-03-13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7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各主管税务局要组织涉外税收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从加快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追变思想观念,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二、各主管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决定》第三款13项,关于对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所提出的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的要求去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各局要将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常抓不懈,并将其自始至终贯彻到整个涉外税收工作中去,按《决定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四、市局将对各局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各主管税务局在执行《决定》中如遇到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汇报。

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竟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决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内部监督检查规定,切实保证的贯彻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解。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5、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下同)、市、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6、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汇总外商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7、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批;(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4)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限额以上项目除外)的立项申报。外商投资占60%以上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生产经营的外部配套指标。
  8、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待业和领域。
  9、市经委要加强直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外商投资限额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10、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五一节的协调服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政党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两类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的税收返还,自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退库。
  14、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手册》所列项目、标准的收费外,今后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继续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清理整顿。有关部门要对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严格进行年审。
  15、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的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6、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17、来连外商确紧急事由,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可以直接向大连市公安局口岸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入境签证。在连的外商投资者、外国文教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给予入出境多次签证。来连投资数额较大的外商和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给予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因特殊需要聘用县城已来连的外国人,只要申领就业许可证书,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相应的签证和居留手续。
  18、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接警、处警、加大查破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物安全。
  19、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对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予以受理审核,依法审批发照。
  20、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员,可以随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报名,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有3年以上驾驶证者,免道路驾驶考试)后,即可领取驾驶证。对外商进行卷面考试时,可使用外文试卷。
  2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用事业部门和管理服务
  2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接到报漏,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2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气源条件允许的,要在打压试漏无问题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停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报警后,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复杂抢修72小时内完成,一般抢修48小时内完成。
  2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要在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备案用户,其他用户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
  25、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建锅炉供热、供暖的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批复。集中供热的企业,排除锅炉运行事故不得超过36小时。
  26、公用排水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27、外商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自付费之日起10日内开通;单机迁移电话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0日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8、出租车辆的管理部门,接到外商对出租车辆违章投诉后3日内予以答复,7日内处理完毕。出租车司机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要做到迎客不拒载,打表计程,合理收费,备足零钱,有零找零,无零让零,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车内整洁,设施完好。电话预约租车按时抵达,每拖延5分钟,出租汽车按1公司计价单位赔偿。
  29、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邮电、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交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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