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黄水政[1997]10号
第一条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和服装,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活动中的重要标志,为加强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政水资源局是统一管理黄委会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和服装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审批购置水政监察服装。
第三条 委属有关单位水政水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和购买服装的审查;负责对本单位水政监察人员的证件、标志和着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办理水政监察证件、标志须持下列材料到委水政水资源局办理。
1.委属单位水政水资源部门介绍信;
2.具有干部任免权限的部门印发的水政监察人员任命文件;
3.黄河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1);
4.县级以上单位水政水资源部门出具的水行政管理培训证明或培训证书;
5.所在单位水政监察人员统计表(见附件2);
6.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水政监察证件统一加盖“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钢印。
第五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编号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0 3表示黄委的编码,第三位表示委属单位的编码,后三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水政监察员序号由委属单位水政水资源部门根据《黄委会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中的编码范围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编码表略)。
第六条 为统一着装制式,购置水政监察服装的单位须填写《购置水政监察服装申请表》(略),经委属单位水政水资源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委水政水资源局审批。购置单位持水政水资源局出具的“购置水政监察服装介绍信”,到指定厂家购买。
第七条 水政监察标志佩带标准:
1.帽徽:按帽留扣端正装置;
2.领花:固定于领尖下端,水徽尖端与领尖约1.5cm处,并成一直线,大叶贴领尖沿线内侧。
3.肩牌:固定于制服双肩留扣处,牌尖指向内侧。
4.肩徽:固定于肩牌由里向外的2/3处(肩徽下沿距肩牌约3cm),徽尖指向内侧。
5.臂章:佩带在左大臂外侧自上而下2/3处。
6.胸章:固定于上衣左上口袋袋盖水平沿中间(胸章下沿距口袋袋盖上线0.5cm)处。
第八条 水政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参加重大集会活动时,必须着水政监察服装。着装时应保持整洁、衣帽完整、佩带标志齐全。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检查或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九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证件和标志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收回证件、标志上交委水政水资源局。
第十一条 各级水政水资源机构要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和着装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委水政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