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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2 生效日期: 1997-03-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7]7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对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外向牵动战备的实施,1996年全省开展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这不仅加重了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投资环境,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不含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两级审批。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属于乱收费。取消各地区、各部门擅自设立的118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含基金、保证金、抵押金、承包金等)。

  二、实行《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事业性收费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手册》由省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办公室印制下发,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凭据《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和交费,对不合理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同时,要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收费监督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填写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填写《收费监督卡》的单位,不得收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属于交叉的收费项目,合并后由国家法律法规援权的主管部门收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必须参与管理的,其所需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从主管部门收取的收费额中予以解决。对于重复收费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管理分工,坚持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坚决禁止重复收费。没有实际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对于经营性收费,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除国家规定强制性保险的险种外,其他保险项目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保险。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承包金等,经批准同意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承包金到期后,要及时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从规范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继续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附件: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取消项目
  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取消项目
  一、建设系统
  1、自来水干线费
  2、自来水开线费
  3、锅炉房监督管理费
  4、煤气干线费
  5、工程放线管理费
  6、进城人员暂住费
  7、集体建筑协会质检证费
  8、水池消毒费
  9、水管理费
  10、污水采样费
  11、污水化验费
  12、市政登记手续费
  1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审查费
  14、开发区卫生费
  15、国有土地划拨款
  16、房屋门牌设置费
  17、环卫设计配套费
  18、公共建筑配套费
  19、绿化费
  20、公共交通配套补助费
  21、联运管理费
  22、土地开发费
  23、动迁平衡费
  24、公建停车场差额费
  25、安全维护费
  26、商品混凝土推广服务费
  27、建筑监理行业管理服务费
  28、通讯设计配套费
  29、排水设施增容费
  30、排水设施损坏保证金
  31、市政设施损坏保证金
  32、环境建设保证金
  33、除雪保证金
  34、建设押金
  35、人防工程保证金
  36、水源建设基金
  37、地区技术开发基金
  二、公安系统
  1、企业治安管理费
  2、旅店业治安管理费
  3、防火门生产许可证费
  4、街区治安管理费
  5、旅店业安全许可证费
  6、保安证费
  7、外国人暂住证费
  8、外国人登记簿费
  9、边防申报卡费
  10、消防许可证费
  11、旅店业宿费附加
  12、高层防火费
  13、综合治理保证金
  14、治安押金
  15、消防保证金
  16、走私车抵押金
  三、税务系统
  1、微机入网费
  2、税务登记证压膜费
  3、微机税票打印费
  4、税务登记证打印费
  5、年审费
  6、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费
  7、发票领购簿费
  8、免税登记资格证费
  9、发票保证金(跨地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除外)
  四、中介机构
  1、资产评估调查费
  2、税务代理费(取消强行)
  五、工商系统
  1、新开办企业名称查询费
  2、工商执照加铝合金框费
  3、工商执照塑封费
  4、查询、复制费
  5、企业注册登记公告费
  六、交通系统
  1、公路建设费
  2、困难作业费
  3、营运证费
  七、劳动系统
  1、锅炉房综合治理费
  2、工资管理费
  3、劳动法咨询费
  4、外国劳动力管理费
  八、卫生系统
  1、劳动卫生档案费
  2、爱国卫生抵押金
  九、环保系统
  1、尾气测试费(取消强行)
  2、环境监测费(取消强行)
  3、“三同时”保证金
  十、电力系统
  1、电力咨询费
  2、送电接电费
  3、购电证费
  十一、教育系统
  1、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2、非经考试招生的各种办学报名费
  十二、文化系统
  1、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费
  2、经营许可手续费
  3、文化市场押金
  4、宣传文化发展基金
  十三、经委系统
  1、道口证费
  十四、外经系统
  1、受理出国团手续费
  2、三资企业年检费
  3、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服务费
  十五、银行系统
  1、贷款证年检费
  2、咨询卡服务费
  3、开户保证金
  十六、外汇系统
  1、外汇登记证费
  2、外汇核销单申领证费
  3、外汇年审费
  十七、海关系统
  1、海关年审费
  2、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附件工本费
  3、海关查验费
  4、公告费
  5、报关注册押金
  十八、统计系统
  1、统计登记证年检费
  2、工业普查费
  十九、农业系统
  1、种子管理费
  二十、商业系统
  1、饮食行业管理费
  二十一、铁路系统
  1、集装箱货场集资费
  二十二、纺织系统
  1、卫生承包金
  2、消防承包金
  3、安全承包金
  4、能源承包金
  二十三、邮电系统
  1、电话押金
  2、邮电通讯建设基金
  二十四、化工系统
  1、安全保证金
  二十五、冶金系统
  1、安全防火考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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