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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终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0 生效日期: 1997-02-20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5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市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凡纳税人开户银行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接到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书面通知后,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但必须重新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重新确定扣缴时间。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纳税人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扣缴税款能否实现。

  四、纳税人应缴税款在限定的期限内已经入库的,各基层局应通知开户银行使用解除扣缴税款通知书。

附: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2、“解除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  略
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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