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1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及时摸清所辖城市信用社的分类处置的情况,对已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处置的城市信用社,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在分类处置过程中涉税事宜特别是贷款呆帐、应收利息坏帐(表内部分)等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二、对已分类处置完的城市信用社,应根据分类处置的不同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信用社的税收、财务管理工作。
三、对在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中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