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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5-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1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及时摸清所辖城市信用社的分类处置的情况,对已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处置的城市信用社,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在分类处置过程中涉税事宜特别是贷款呆帐、应收利息坏帐(表内部分)等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二、对已分类处置完的城市信用社,应根据分类处置的不同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信用社的税收、财务管理工作。
  三、对在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工作中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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