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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制《个人缴纳税款情况证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7 生效日期: 1997-02-17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个[1997]第27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适应形势发展及纳税人出国需要,现制定《个人缴纳税款情况证明》,该证明在各局所管的中国公民因公(私)出境、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索要纳税情况证明时开据。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开据此证明时,应完整准确地审查纳税人的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并据实开据。由各基层局局长批准,加盖本局公章。此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保留一份,基层局留档一份,报市地税局备案一份。
  各基层局应将本证明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附:表样(此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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