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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长春胺缓释胶囊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1]124号
烟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烟台产长春胺缓释胶囊价格的请示》(烟价[200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长春胺缓释胶囊,是国家药品监督局批准的四类新药,属国家定价药品。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各项差率,经测算核定其价格为:规格30mg×10粒×1板,每盒零售价46.80元。自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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