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
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 五十六 条第三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省政府关于“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的,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鲁政发(2001)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系从我市入伍,服役期满后按规定退出现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镇退役士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搞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数字的摸底工作。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要及时全面登记,认真审查档案,做到不漏、不错。
四、城镇退役士兵持《入伍通知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在市和区县安置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审批后,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生活保障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凭安置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花名册》停发保障金。
五、城镇退伍义务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8个月,转业士官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填好《淄博市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花名册》一式4份,市和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各1份。
七、城镇退役士兵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和区县各负担50%。
八、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