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0年10月30日修正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增进各老人福利,办理老人长期照护,特设北区、中区、南区、东区、澎湖老人之家(以下简称各区老人之家)。
第3条 各区老人之家掌理下列事项:
一、能自理生活老人之安养服务事项。
二、不能自理生活老人之养护服务事项。
三、医疗保健及护理服务事项。
四、安养人员之调查访视及活动辅导。
五、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事项。
六、其它有关安养事项。
第4条 本部得视业务需要,指定老人之家办理儿童少年教养及游民收容等业务。
第5条 各区老人之家设四课或五课,分别掌理前二条所列事项。
第6条 各区老人之家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长之命,综理家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7条 各区老人之家置秘书、组长、社会工作员、辅导员、课员、办事员、书记。
各区老人之家置医师、药师、营养员、护理长、护士、干事、技术员。
第8条 东区老人之家得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北区、中区、南区、澎湖老人之家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9条 各区老人之家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0条 东区老人之家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1条 为办理儿童少年教养及游民收容等业务,中区老人之家设游民收容所,南区老人之家及澎湖老人之家设少年教养所,东区老人之家设台东安养所。
前项各所置课长一人,综理所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各区老人之家员额内派充之。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13条 各区老人之家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区老人之家订定,报本部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