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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号文件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国有农场用地情况调查
  各级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县属以上国有农场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查清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建场时间、使用土地面积、土地权属来源、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被占用等情况。调查工作要在2001年6月底前结束。通过调查摸清底子,为有针对性地搞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调查结束以后,要及时转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2001年10月底前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一)对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直接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登记发证。
  (二)对有争议的土地,应先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政策界限进行裁决,确认权属。
  (三)为减轻国有农场负担,其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费可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执行;并允许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由农场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籍测量。但地籍测量成果须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和村庄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同步进行,相到衔接,以利于维护土地登记结果的统一性,避免重复劳动和低效投入。
  三、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国有农场土地
  要依法严格控制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国有农场土地,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对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包括农场自身进行建设),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应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寺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补偿。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国有农场要积极支持,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维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
  县属以上国有原(良)种场、园艺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参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办理。
  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于2001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文件和和通知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作出报告。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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