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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 1996-09-24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18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且在九七年一月一日后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39号文件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市局专门成立了“防伪税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部署。请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现将国税发[1996]1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为全面推行该项工作做好组织上的保障。

  二、各基层局的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应统一由票证管理科管理。票证管理科负责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摸底、审批、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认证、报税业务。

  三、各基层局要票证窗口应配置两台微机用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的发票发售、认证、报税工作。应指定专人操作。所需微机设备由市局与总局信息中心协调,在年底前安装到位。微机操作人员的培训由市局流转税处组织安排。

  四、九七年一月一日后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凡发生百万元以上经济业务的企业,一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行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目前各基层局自行审批的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以下额度)的企业,规定在九七年一月一日后必须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九七年一月一日后非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一律不供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非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存留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缴销。

  六、为把防伪税控系统扩大到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上,各基层局应立即开展对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采取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的办法,将该类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各基层局在部署落实上述工作中,应注意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对已实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管理和扩大推广该系统的计划落实工作。对上述四、五、六项需要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名单务于月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企业名单表附后,略)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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