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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生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国电发[2002]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章 规程、制度和报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附则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工作,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生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并于2月7日以国电发[2002]78号文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 生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全国联网工程和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国家电力公司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运行维护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的生产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就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规程、制度和报表,以及考核与奖励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对跨区电网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跨区电网,根据电网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签订运行管理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输变电设备所在地的各级电力公司负责跨区电网交、直流线路和变电站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跨区电网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的生产管理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负责,并由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运行维护。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垮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电力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委托线路和变电站的生产管理,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受托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七条 各级电力公司和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应对委托管理的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实行统一的生产管理,并负责汇总各类计划、报告、报表等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垮区电网的生产运营工作。
  (二)负责与受托的各级电力公司签订生产准备工作委托协议和运行管理工作委托协议。
  (三)负责组织并协调各级电力公司完成跨区电网新建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技术后的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测算、审查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核定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运行维护费用。
  (五)负责编制、审批和下达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提出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六)负责组织跨区电网重大大修和技改项目的审查和招标工作。
  (七)负责组织召开跨区电网生产运行工作会议、有关专业会议及重大事故分析会。
  (八)负责涉及跨区电网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跨区电网大修、技改项目所需重大输变电设备(含备品备件)的进口谈判、合同签订工作。
  (十)负责垮区电网重大输变电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的配备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批复事故抢修方案,协调事故备品备件的调用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跨区电网进口输变电设备的国内试制和试运行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跨区电网运行和检修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跨区电网线路、变电站(换流站)运行管理劳动竞赛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各级电力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和现场运行、检修规程。
  (二)按照国电总[2001]613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按照国电总[2001]739号文《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运行维护费用测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查运行维护单位测算的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并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四)按照国电总[2002]67号文《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负责汇总、审核、编报受托管理的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批复项目组织实施,包括组织设备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工作。
  (五)组织并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基建移交资料和运行维护应配备的全部资料。
  (六)将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专业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纳入本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中统一管理。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报告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生产运行情况二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代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对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制定事故抢修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编制受托管理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停电计划j属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和调度的输变电设备,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属于其他各级电力公司管理和调度的输变电设备,应按调度关系报送相关调度部门,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九)参加发输电运营部组织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招标、设备进口谈判以及国内试制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十)负责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安全考核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汇总和报送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年度运行工作总结和检修、技改工作总结。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具体负责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的测算工作。
  (三)负责制定受托管理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现场运行规程、现场检修规程、现场试验规程和带电作业规程,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颁发执行。新建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各类现场运行规程应在投运前一个月完成制定和审批工作,并报上级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备案。遇有设备和系统变更或操作方式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四)负责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所辖输变电设备的下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写重大检修和技改项目的可研报告、施工方案,负责制定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六)参加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上级电力公司组织的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七)积极、稳妥地采用各种新的检测手段和在线诊断技术,逐步开展状态检修,提高设备的可用率和运行可靠性。
  (八)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按月填写线路、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月报”,并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上级电力公司生技部门。
  (十)按照国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要求,负责填写、上报有关安全报表。
  (十一)负责编写年度运行总结和设备检修、技改工作总结,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规程、制度和报表


  第十一条 跨区电网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主要规程、规定类别
  (一)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二)有关各级电力公司颁发执行的主要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三)现场运行规程、现场检修规程、现场试验规程、带电作业规程等现场规程。
  第十二条 垮区电网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电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二)运行管理制度。
  (三)检修管理制度。
  (四)试验管理制度。
  (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六)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七)技术培训制度。
  (八)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填报的报表、计划和报告。
  (一)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九款的要求填报线路、变电站(换流站)运行月报。
  (二)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款的要求,按程序报送有关安全报表。
  (三)年度大修和技改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
  (四)年度运行工作总结和检修、技改工作总结。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将各级电力公司受托管理垮区电网的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检查和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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