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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微山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1]59号
微山县物价局:
  你们报来《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报告》(微价字[2001]3号)收悉。你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已经省计委鲁计投资字(2000)1155号文批复立项。为筹集污水处理建设资金,保证污水处理厂顺利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城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地下及微山湖的污染。根据鲁建公发(1995)52号和鲁价费发(2000)2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20元/me3,工业用水0.45元/me3,商业建筑、饮食服务业用水0.55元/me3,自备井企业亦按此标准交纳。
  此标准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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