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1]59号
微山县物价局:
你们报来《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报告》(微价字[2001]3号)收悉。你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已经省计委鲁计投资字(2000)1155号文批复立项。为筹集污水处理建设资金,保证污水处理厂顺利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城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地下及微山湖的污染。根据鲁建公发(1995)52号和鲁价费发(2000)2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20元/me3,工业用水0.45元/me3,商业建筑、饮食服务业用水0.55元/me3,自备井企业亦按此标准交纳。
此标准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