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7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