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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物价局关于金海岸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日价费发[2001]18号
 日照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海岸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日大管字(2001)第1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价办字(1999)22号)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对金海岸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实际和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计收;
  2.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但尚未销售、租赁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空置房屋及居住时间不超过半年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5元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综合服务内容
  1.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公共照明;
  2.负责小区内道路、公厕、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每日上门收集垃圾、送递报纸、邮件;
  3.负责小区内的环境绿化;
  4.负责小区内的昼夜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安全措施。
  三、你公司在代收水、电、汽及有线电视费时,应按业主水、电、汽表等实际计数及国家规定的计费方法、计费标准收取,不得另外加收费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四、你公司要按规定的综合服务内容,认真履行服务职责,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其他事宜按市物价局、建委日价办字(1999)2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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