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1]13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山东省首届住宅消费展示会费用的函》(局函(2001)43号)收悉。
为保证此次展示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意省消费者协会向自愿参加展示的企业收取一定展示费用,根据此次展示会实际支出核算情况,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核定展示会展位费标准为: 1、一类展位:2m×6m,约15个,每个展位5000元;
2、二类展位:2m×3m,约20个,每个展位4500元;
3、三类展位:1m×3m,约30个,每个展位2500元。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布展、治安等费用支出,公告费另行据实收取。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省消费者协会应按规定在实施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该项收费为一次性收费项目,执行期截止到2001年3月11日,收费结束后,省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该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