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1]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按规定应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的二级成员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60%的差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总局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