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日价费发[2001]12号
市属各出租汽车企业(公司):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5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出租汽车统一配置物品实行由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336号)精神,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行为,减轻从业人员的经营负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出租汽车企业向租赁、挂靠本企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租赁、挂靠服务费为每车每月160元。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向租赁、挂靠本企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1.代办车辆保险和车辆更新、易主、歇业等营运手续;
2.代收、代缴各种法定税费;
3.代办车辆挂牌、换证、检验、检测、审验等手续,组织例会学习和岗位培训;
4.协助打击车匪路霸,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经营中的安全;受理乘客投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协调、解决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矛盾、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6.负责为驾驶员处理交通肇事、保险索赔和商务事故;
7.做好乘客遗失物品的登记、认领和调查处理工作;
8.双方签定的租赁、挂靠协议(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强制出租汽车安装的物品设施,应于安装前报市物价局审批价格。
四、莒县、五莲县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公司)收取的租赁、挂靠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初审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调整租赁、挂靠服务费,不得巧立名目向出租汽车驾驶员乱收费。各出租汽车企业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