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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 2001-02-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清算实施办法仍于1999年度相同,即由征、退税机关分别清算日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 除总局确定的清算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
   (一) 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或在生产环节抵扣了进项税款,重点核查是否已发函调查,对属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 从南方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重点核查海关信息。
   (三) 对机审办理的退税业务,重点核查出口货物换汇成本和库存余额。凡换汇成本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对因计量单位申报有误等,在清算期内追缴多退税款;凡出口商品库存余额为红数属多退税款的,也应在清算期内追缴入库。
  一、 退税机关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所属2000年度出口退税时间为3月10日,并作为与出口企业对账的时间,此后发生的应退税款列入“清算备案表”中。对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未能与电子信息核对办理退税的,也应列入“清算备案表”。
  二、 本次清算报表仍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附后的格式填列,一式三份,征、退税、出口企业各一份。出口企业应分不同退税选择办法填报。
  三、征税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清算应于3月16日前结束,并将已签发的《清算通知书》转交退税机关,对多退税款限定企业在10内到退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通知书》和清算表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 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清算应于3月31日前结束,并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清算资料、清算报告上报市局。
  五、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免、抵”税额时,应在清算期内完成“免、抵”税额的审批、调库工作。
  六、 各征、退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合理安排人员抓紧时间实施清算工作,确保清算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在清算中,要把核查发现骗取出口退税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核查发现出口退税异常现象,对发现的自身管理方面的漏洞,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加以改进。
  七、 对已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出口企业仍未取得有效退税单证的,退税机关不得受理企业的申报退税。特殊原因,需报市局审批。
附件:清算通知书 清算通知书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清算范围  出口额(美元)  已退税款  进料加工虚拟进项  进料加工抵扣税款  来料加工免税额  企业选择退税办法  主管征税机关填列: 1、进料加工 开具“进料加工申请表”____份,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料件金额_____________元, 复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税率____, 虚拟进项税额____________元, 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税率____ 进口料件抵扣税款___________元。 2、来料加工 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____份,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来料加工免税额___________元。 3、其他  清算处理意见:
清算人员: 负 责 人:
主管征收机关(公章): 日 期: 主管退税机关填列:
1、多退税款__________元 2、少退税款__________元 3、抵扣税款调增(减)__________元 4、列入“备案表”应退税________元 5、其他:
主要原因;
清算处理意见:
清算人员: 负 责 人:
主管退税机关(公章): 日 期: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征退税机关、出口企业各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二OO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税函[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2000年度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增长从客观上带动了出口退税额的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
二、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与1999年度清算范围相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对于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对于在清算期间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也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扣回。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于清算出的退税率运用有误的出口业务,多退的税款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请各地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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