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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审验复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次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46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审验复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次性收费标准的报告》(鲁劳社发(2000)3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对原有技术等级证书(含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等审验复核换发为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时适当收取费用,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开支范围: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审验复核费,每人每证8元,其中,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企业以及各市、县(市区)的审验复核换证人员按人提取的费用由你厅根据收支情况自行确定。此费用为一次性收取,专项用于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咨询服务、网上注册、网络维护等支出。
  二、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验复核换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此项收费截止到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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