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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机场出租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23号
民航山东省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机场出租车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民航鲁公函[2000]18号)收悉。为加强机场对出租车安全营运管理,进一步改善运营环境还需进一步加强,经研究,同意民航山东省局公安局继续对进入济南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车辆收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车每月450元(含安全管理费和卫生费)执行,其它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你局要将上述费用专项用于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和停车场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该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法照章纳税。
  上述规定执行期3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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