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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市级机关第一生活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日价费发[2001]4号

市新城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市级机关第一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建委日价办字(1999)22号《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8元计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5元计收;从事其他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2元计收。小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所免收综合服务费。

  二、综合服务内容
  (一)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
  (二)负责小区内道路、公厕、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
  (三)负责小区内的环境绿化。
  (四)负责小区内的昼夜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三、物业管理单位在代收水、电、汽及有线电视费时,应按业主水、电、汽表等实际计数及国家规定的计费方法、计费标准收取,不得另外加收费用。代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四、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的综合服务内容,认真履行服务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项目乱收费。

  五、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上述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本文未尽事宜按市物价局、建委日价办字(1999)2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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