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日价费发[2001]4号
市新城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市级机关第一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建委日价办字(1999)22号《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8元计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5元计收;从事其他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2元计收。小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所免收综合服务费。
二、综合服务内容
(一)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
(二)负责小区内道路、公厕、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
(三)负责小区内的环境绿化。
(四)负责小区内的昼夜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三、物业管理单位在代收水、电、汽及有线电视费时,应按业主水、电、汽表等实际计数及国家规定的计费方法、计费标准收取,不得另外加收费用。代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四、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的综合服务内容,认真履行服务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项目乱收费。
五、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上述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本文未尽事宜按市物价局、建委日价办字(1999)2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