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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工银办[1998]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三章 数据对账
第四章 附则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参加异地通存通兑的机构,当日形成的往来数据必须并入当日的联行对账数据。
  二、凡代理清算异地通存通兑资金的机构,接到上级行传来的有关异地通存通兑的数据信息,要于当日转到储蓄中心所,不得延误。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我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规范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业务处理办法》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业务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往来对账系统对账。对账工作纳入全国联行对账考核,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适应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区分全国联行往来与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采取划分业务种类和报单号的办法,即: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的报单号为0001~7999;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代码为“5”和“6”,报单号为8000~9999,以此循环使用。
  第四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经办储蓄所是本代他业务的发生行和他代本业务的收受行,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数据传递、查询、查复落实等;
  (二)中心储蓄所是本城市唯一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对账、数据归集、传递以及经办储蓄所与管辖行的资金清算、查询、查复事项及差错处理的职能所。
  (三)管辖行是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办理本城市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的行处,负责异地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对账数据的上送以及查询、查复事项督办等。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和数据对账后,管辖行、中心储蓄所、经办储蓄所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调。各行要制定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当日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次日总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当日返传到管辖行,第三天查询到中心所。

 
第二章 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五条 代理行的会计核算。
  (一)代理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01现金
  通存业务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代理所划往中心所的411科目发生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代理行中心储蓄所根据发生的本代他业务数据按规定比例扣划手续费,并随同代理所划来款项一并划往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01全国联行往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1全国联行往账
  此全国联行往账发生额不再形成往账发送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六条 开户行的会计核算。
  (一)开户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255活期储蓄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扣划的活期储蓄存款发生额中包含支付本金和手续费。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255活期储蓄(手续费)
   贷:255活期储蓄
  (二)开户行中心所将开户行储蓄所划来的数据汇总划至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来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2全国联行来账通存业务
  借:402全国联行来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此全国联行来账发生额非电子汇兑系统接收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三章 数据对账


  第七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所应及时将全部异地本代他和他代本业务数据送至中心储蓄所,日终中心储蓄所汇总全额数据,生成具有业务发生日期、收报行行号、发报行行号、金额、报单种类和报单号码的对账数据,报送管辖行。
  第八条 管辖行将中心储蓄所传来的数据,通过手工或计算机自动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来报告表形成全国联行汇差,纳入当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并传送上级行。
  第九条 管辖行根据已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的异地通存通兑数据,打印出往来账明细清单返还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依此清单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条 当日总行收到管辖行传来的对账数据后,立即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第二天返传管辖行。
  第十一条 管辖行接到总行未配对查询后,应将报单号字头为“8”或“9”的异地通存通兑未配对查询数据及时传送给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据此未配对信息向经办所发出查询。
  第十二条 经办业务储蓄所收到查询后,应立即根据查询内容进行核对,当日或最迟次日将查复信息传送中心所,经中心所审查后,通过管辖行传送到总行,全过程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三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中发现的各种类型差错,比照全国电子汇兑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有关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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