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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凡在我区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包括石化洛阳分公司、洛阳石化总厂、中油一建公司)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
  一、建设工程的报建
  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局施工管理科领取建设工程报建申请书,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的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工程筹情况等。
  报建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工程项目批文;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资信证明;
  4.消防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如不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其项目不给予输其它手续。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我区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具体项目内容附后)的招、投标活动,应依法接受区招标办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
  2.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
  3.人防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
  4.室内外装饰、装修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投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建设项目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的监理
  凡进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区外监理单位到我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应持有关证件到我区建设局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在本区内从事监理业务,其出具的监理报告属于无效报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
  2.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
  3.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5.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6.转让监理业务的;
  7.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质量监督注册和安全监督注册
  在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工程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4.地下文物普探及处理报告;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
  6.工程抗震审批书;
  7.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8.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进吉施工许可证;
  9.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0.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1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2.工程项目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3.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地基处理等专业施工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分包合同;
  14.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书;
  15.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监督注册手续,严格按照2002年11月1日将要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区建设局施工科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规避办理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4.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开发)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开发)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区建设局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应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3.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建设单位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5.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6.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7.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8.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工程抗震审批书;
  11.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14.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5.商品宅使用说明书;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7.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行为,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18.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9.建设单位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市政工程项目表
一.各类房屋及附属工程
1.住宅工程或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2.工业厂房、商店、办公楼、写字楼、影剧院、仓库、校舍、站房、宾馆、培训中心、综合楼等;
3.装饰装修工程;
4.构筑物:水塔、水池、烟囱、各类发射(接收)塔、大型设备基础等。
二.市政工程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城市排水工程;     4、城市给水工程
5、城市煤气工程;     6、城市热力管网工程;
7、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8、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
9、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10、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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