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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监考)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 2006-03-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湘劳社鉴函[2006]1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推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我们拟定了《湖南省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监考)人员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承担考评(监考)人员培训任务的单位,按照本计划有序组织实施;有考评(监考)人员培训需求的单位,尽快与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提交培训申请,以便统筹安排。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06年3月14日

湖南省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监考)人员培训计划
  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监考)人员队伍建设,根据《2006年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标
  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监考人员(以下简称考评<监考>人员)队伍结构,增强考评(监考)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水平和质量。全年培训考评(监考)人员约2600人次,基本覆盖全省已开展鉴定的职业及相应等级;新培养的考评(监考)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过硬的履职技术。

  二、培训组织实施
  按职业、按市州分期、分类举办培训班;优先进行紧缺考评人员的职业、新职业、新建鉴定所(考试站)和大中型企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所需考评(监考)人员的认证培训,大力支持各市州聘期届满考评人员就地换证培训,积极开展骨干考评人员(考评组长)上岗培训(具体安排见附件1)。培训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厅鉴定中心)和承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监考)人员管理与考核、职业标准、考评技术与方法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内容组合不同。采取集中面授、分类辅导、分组模拟见习等形式进行(具体内容与形式见附件2)。高新技术考试考评员的培训原则上结合师资培训进行。

  四、资格确认
  (一)考核方式与范围
  1、公共知识考试
  (1)内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程》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不同对象考试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2)方式:开卷笔试,时间90分钟,由省厅鉴定中心直接阅卷评分。
  (3)适应范围: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认证(换证)培训,监考员认证培训,考评组长上岗培训。
  2、职业技能考核和考评技术考核
  (1)内容:相关职业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3级或2级,针对考评员学员,下同)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级,针对高级考评员学员,下同)等级所规定的鉴定内容(高新技术考试为相应模块高级操作员考试)和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的实际运用。
  (2)方式:结合考评实习,将学员分为两组交替进行。第一组学员接受职业技能考核时,第二组学员又分为若干考评实习小组,在省厅鉴定中心另行委派的考评组长指导下,完成对第一组学员的职业技能考核,同时,考评组长对考评实习小组成员掌握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的情况进行评定;然后两组学员交换角色(考核用卷不同)。依此所有学员均应通过参加考评实习完成考核。
  考评实习小组评定的成绩即为学员职业技能考核成绩;考评组长评定的成绩即为学员的考评技术考核成绩。
  考核时量为相关职业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鉴定所规定时量。
  (3)适应范围: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认证培训。
  3、绩效考核
  (1)内容:考评人员聘期内参加考评工作的情况
  (2)方式:根据考评人员聘期工作个人总结、聘期各年度履职考核和各次鉴定履职考核的评价,由省厅鉴定中心进行评定。
  (3)适应范围:考评员、高级考评员换证培训。
  (二)资格确认
  1、公共知识考试、考评技术考核、职业技能考核均合格者,予以核发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卡。
  2、考评员、高级考评员换证学员公共知识考试、绩效考核均合格者,予以换发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证卡。
  3、全国统考监考员认证学员,公共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核发监考员证卡。
  4、考评组长上岗培训学员,公共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考评组长聘书。
  5、对未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资格、考核前接受了相应职业级别资格培训、申报了技师或高级技师鉴定的考评人员学员,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审成绩合格的,可另核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对未取得高新技术相应模块高级操作员资格、考核前接受了相应模块高级操作员培训、申报了考试的考评员学员,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另核发高级操作员资格证书。

  五、几点要求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办班须知(见附件3)的要求,与省厅鉴定中心共同按时保质完成培训工作。
  (二)为进一步提高考评人员的工作能力,从今年开始,考评员学员将逐步要求通过培训鉴定取得本职业2级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考评员学员取得本职业1级国家职业资格,高新技术考试考评员学员取得相应模块高级操作员资格。全国统考参与审核鉴定方案、命题、综合评审的人员需具备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
  (三)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所(高新技术考试站)的建设,积极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四)所有培训班授课教师需具备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授课前需准备讲义和电子课件并报省厅鉴定中心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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