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1188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调整营业执照电子副本试行范围及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999年以来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试行情况,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试行范围由省辖市企业法人,扩大到全省县(市)企业法人(不含乡镇),其它仍按原规定使用营业执照纸质副本。
二、坚持用户自愿选择的原则。试行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营业执照纸质副本和电子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推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或重复收费。
三、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每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降为23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营业执照纸质副本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工本费属于营业执照的组成部分,全额并入企业注册登记费管理,按照《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要求,实行收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
六、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国家统一标准及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法人试行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