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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文[2002]1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深化为纳税人服务这一主题,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网[2002]5号)精神及《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贯彻落实好郑价[2002]38号《关于加大明码标价普及力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自8月21日至10月2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检查活动要突出体现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纳税人服务的总体要求。采取上门服务、规范整改、检查处理的工作方法。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
  (二)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检查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五、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这次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二)检查从2002年8月21日开始至10月21日结束。

  六、时间要求:
  (一)重点服务阶段:
  8月21日至8月31日,要对自己选定分管的责任市场、责任街、责任店做到指出问题,做好记录,讲解如何正确使用、摆放标价签、价目表、如何正确规范填写等。
  (二)限期整改阶段:
  9月1日至9月10日,由分管责任人到划分的责任街道、市场、门店,对在上门服务、指出问题又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集中处理阶段:
  9月11日至9月30日,对前一阶段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查,对仍未整改纠正的,将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新闻部门予以曝光。
  (四)评比表彰阶段:
  10月1日至10月21日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明码标价工作及这次专项整治结果评比打分。对这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效果明显的经验模式将召开现场会推广,予以表彰。

  七、检查要求:
  (一)这次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上门服务及检查方案,做到上门服务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限期整改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切实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在加强明码标价检查的同时,不放松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检查,要广泛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要选择价格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促进公平竞争。
  (四)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此次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7973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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