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至2004年底止,全省拥有以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1万多个。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经营组织,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扩大同一类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把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对农户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训农民、推广技术,组织企业和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安全转变,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突出建设粮油棉麻、肉奶水产、果蔬茶、竹木林纸、烟草五大产业链,发展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让组织成员得到实惠;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搞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不规定指标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引导农民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能人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行“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形式。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积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三)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指导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办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机制,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的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
  (四)规范登记管理。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经济实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对把生产、加工、销售联成一体,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地位。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减免有关费用。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其全部资产及章程约定的方式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级财政视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等工作;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各级农业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林业、水利、移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农民个人、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费用发票,按实际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三)信贷服务。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对整车运销本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本省车辆,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五)给予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农办和经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快更好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着力搞好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推介专业合作组织典型,为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