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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夏粮购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 2002-06-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的夏粮购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2]28号)和国家计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今年夏粮购销工作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和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又明确提出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粮改工作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了粮食购销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做好今年的夏粮购销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好国家粮食购销政策。

  二、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合理确定夏粮收购保护价水平。今年夏粮收购保护价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补偿生产成本,有利顺价销售,合理安排差价,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深化改革”的原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2]51号)以及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三级白麦每50公斤55元的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具体价格水平由省计委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优质品种小麦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继续执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今年我省小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定购粮和农民出售的余粮,不得限收、拒收。为保护农民利益和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粮食部门要优先按保护价收购定购粮和农民缴纳农业税需销售的夏粮,其数量依据2000年定购粮数量和税费改革后全省农业税应税额的一定比例分配,由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联合行文分解到各省辖市,然后逐级分解落实到户,实行发卡到户、凭卡售粮。对于农民交售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保护价和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公开收购,严禁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严禁给农民“打白条”,否则将严肃查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新粮,由粮食风险基金按新粮实际购进价与市场价的价差进行价内补贴,此外政府不再对今年新购粮食承担利息和任何费用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扣除价内补贴后,作为企业库存成本,由粮食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粮食品种,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合理确定优质品种收购价格,发展订单收购,推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以利于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三、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严禁给农民“打白条”
  各级农发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信贷政策,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农发行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按保护价格减去价内补贴额,及时足额拨付收购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品种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财政部门要根据保护价收购数量,将保护价内补贴资金按时预拨到各粮食购销企业,严禁挤占挪用或截留,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要严格执行户交户结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不得拖欠农民售粮款,以利于农业税及时缴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四、切实加大顺价销售力度,确保促销压库任务的完成
  (一)层层分解目标,落实促销压库任务。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食促销压库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2号)精神,实行粮食销售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好全年销售净压库67.5亿公斤的目标,并列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改革粮食销售机制,完善补贴销售办法。为促进粮食销售,减轻财政负担和库存压力,省政府决定从全省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4亿元用于老库存粮食销售补贴。对完不成促销压库目标部分的老库存粮食不再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加强督促检查,提高贸易洽谈合同的履约率。去年底和今年4月份,省政府分别组织了我省与南方5省(市)及晋、陕2省粮食经贸洽谈活动,签订了一批粮食购销合同和协议,成交了一批粮油产品,同销区建立了较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组织专门人员,跟踪落实,督促企业将经贸洽谈的合同逐项落实到位,使购销意向、协议尽快转化为合同,努力提高合同履约率。铁路、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满足我省粮食外销的运力需要。
  (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粮食销售。各地要搞好市场调研,充实销售力量,完善销售网络,拓宽销售渠道。继续完善企业内部销售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销售积极性。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搞好推陈储新,减少粮食陈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推陈储新粮食要保证资金供应。要切实改进经营方式,实行原粮、成品粮销售并举,支持加工转化,走以加工促收购、以加工促销售的路子,千方百计扩大我省粮食的市场占有率。

  五、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办法,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
  2002年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为28.89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7.89亿元,地方配套5亿元(省级2.5亿元,省辖市级2.5亿元),缺口部分向国务院申请借款。对2002年4月30日以前形成的粮食超储库存,按照“锁定库存、风险基金包干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扣除用于粮食销售补贴4亿元、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和省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补贴1亿元后,剩余23.89亿元(含今年保护价粮价内补贴7亿元),由省分配到各省辖市包干使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具体包干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执行。

  六、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粮食收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粮食部门要千方百计挖掘现有潜力,搞好腾仓并库,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增加粮食收储能力。对今年安排的简易建仓贷款,财政对其贴息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针对当前粮食库存积压、露天存粮多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储粮工作,继续实行各级政府和粮食系统“双线”安全储粮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粮情检测,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认真做好今年防汛抗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领导有力,组织周密,措施配套,工作到位,确保库存粮食万无一失。

  七、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农民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对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今年在河南境内不再实行原粮、成品粮运输凭证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夏粮购销工作顺利进行
  当前,我省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开始,今年粮食购销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高度重视今年的夏粮购销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搞好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保护价收购的政策落实到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等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服从服务于大局,通力合作,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分工,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防止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保证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在我省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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