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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善明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机关及其权限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候补规定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

英文名称为“Sin Meng Charity Association”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03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善明会”葡文名为“Associaca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及英文名为“Sin Meng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是一个不牟利社团,并受本章程及本澳适用于法人现行法例管辖。

第二条 (会址)

1.本会会址设于澳门新口岸罗利基博士大马路600-E第一国际商业中心1702室。

2.经本会理事的决议,本会会址可迁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条 (开始运作及存续期)

本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是永久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

本会为非牟利性质之慈善团体,宗旨为:

1.关怀老人、幼儿、儿童及妇女;

2.向患病者、伤残人士、穷困人士、单亲家庭、灾难受害或其它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辅导及服务;

3.与其它机构合作,为社区提供各项服务,有需要时亦可向外地提供协助。

第五条 (工作列举)

为贯彻上述目标,本会尤其会推行以下工作:

1.探访老人院、幼儿院及其它社会福利机构;

2.向有需要人士或机构提供协助,包括物质、金钱或任何形式协助;

3.安排讲座、会议以及进行各项社会活动使社会大众关注澳门的慈善工作。

第六条 (收入)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为:

1.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及年费;

2.来自本会活动的收入;

3.政府机构、各界人士及机构给予的资助及捐献。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入会资格及数目)

1.本会会员有三种: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及荣誉会员;

2.对本会会务有贡献者,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各名誉及荣誉会员,但各名誉及荣誉会员均没有投票权;

3.凡有意加入本会之人士,均可以书面方式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待得到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4.本会会员数目不设上限。

第八条 (权利)

本会会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及被选;

2.参与本会的活动、使用本会的设施;

3.享有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本会内部规章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4.如逾期半年不交会费者,则停止 一切福利及权利享受。

第九条 (义务)

会员之义务为:

1.遵守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及决议;

2.出任被选出或受委任的职位;

3.支付入会费、年费及其它由本会有权限的组织所核准之负担;

4.任何会员未经理事会同意,不能以本会名义参加其它组织的活动及发表任何的言论;

5.禁止会员委托另一会员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 (退出及除名)

1.若自行退出本会,有关申请应提前最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理事会提出;

2.会员若在其行为上表现出不遵守本会所依循的原则,尤其是违反章程中的责任,可被撤销会籍;

3.撤销会籍是本会理事会的权限;

4.若因发生违反责任之轻微事件,可以暂停会籍来取代第二款所规定的处分,期间长短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机关及其权限

第十一条 (法人的机关)

本会的机关包括: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大会)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凡法律或章程并未规定属社团其它机构职责范围之事宜,大会均有权限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列举)

会员大会尤其拥有以下权限:

1.通过、修订和更改本会章程;

2.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及其解任;

3.通过资产负债表;

4.解散本会;

5.对理事会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的事实而向该等成员提起诉讼所需的许可。

第十四条 (运作)

1.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即年会;

2.经理事会议决或经超过半数的会员提出要求时,亦可举行特别会议;

3.会员大会是透过挂号信或签收方式召集,但必须最少提前八日为之,而召集书须载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4.会员大会的决议应载于会议纪录簿册内,以供会员查阅。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成员)

1.会员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并设主席团主席一名、主席团副主席一名及秘书一名;

2.上款的据位人均由出席代表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

3.会员大会主席团主席、主席团副主席及秘书长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组成及运作)

1.理事会是本会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组成,永远是单数;

2.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3.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秘书长及秘书各一名,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互选产生,任满连选得连任。负责领导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4.每位理事会成员均拥有投票权,决议以多数票作出;

5.理事会每次会议应作成会议录,并载于簿册内,以供查阅。

第十七条 (权限)

理事会负责管理本会日常事务,尤其有权限:

1.确保本会的管理及运作;

2.计划及举办本会每年度的慈善活动,作出预算,筹募活动所需的经费;

3.编制工作报告及年度帐目,并将之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4.执行会员大会所作的决议;

5.审议会员资格及退会申请,调整会费;

6.理事会得行使法律或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限;

7.理事长缺席或不能出席时,由副理事长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权限)

1.对外代表本会;

2.领导本会的各项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4.签署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须由理事长连同一位以上理事的联署签名方为有效。但开具支票及本会银行户口之运作时具体方式由理事会决定或由理事会授权给予第三者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组成及运作)

1.监事会是本会的监察机关,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组成,永远是单数;

2.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另设副监事长、秘书长及秘书各一名及监事若干名;

4.监事会得要求理事会提供必要或适当之资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职务;

5.监事会的会议纪录应载予簿册内,以供查阅;

6.审议理事会所提交之工作报告及年度帐目。

第二十条 (权限)

监事会有权:

1.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章程进行监督;

2.稽核监察理事会的帐目;

3.就理事会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书及年度帐目发表意见;

4.监事会须派员参加每一次理事会议;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候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候补法律

本章程未作规定者,概由本澳现行有关社团法人的有关规定补充。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则)

附图为本会会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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