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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2]11号

    建设和发展小城镇,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豫政[1999]9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大力实施小城镇带动战略
  1994年3月26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豫政[1994]22号),拉开了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序幕。几年来,我市在积极培育壮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同时,大力实施小城镇带动战略,城乡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显著改善,涌现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全市有国家、部级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镇11个,河南省重点镇9个,竹林镇还荣获了中国首届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但是,与先进城市相比,目前我市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水平还处于规模小、设施差、功能弱,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缺乏凝聚力和辐射力,这与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高郑州市的首位度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前,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当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建设和发展小城镇,有利于各类企业集中发展,有利于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高认识,加大投入,真抓实干,大力实施小城镇战略,充分发挥我们的区位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城镇聚集规模、竞争能力和辐射功能,把我市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推向全省先进行列。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建设和发展我市的小城镇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大型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三头并举、共同发展的方针。要全面增强城镇意识,采取政策扶持、财政支持、投资拉动等措施,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民间投资作用,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把我市的小城镇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富有特色、管理有序的新型城镇,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
  总体目标:要以适度扩大我市小城镇规模,广泛吸纳农村人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大力引导各类企业、各种市场和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聚集,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抓好重点村镇的建设和发展,使其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用3~5年的时间建成20个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辐射力的镇。要结合当前进行的撤并乡镇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村镇,使其尽快形成规模,以带动小城镇的发展和建设,把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到2005年,全市的城镇化水平达到60%以上(2000年55.07%),小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2平方米左右(2001年18.56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2001年83.37%),电话普及率达到60%(2001年50%),人均年生活用电500千瓦(2001年350千瓦),人均公共绿地4平方米(2000年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25%(2001年22%)。居民素质和医疗、保险、体育、教育、社区保障等事业都要有显著提高。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发展;
  坚持建设与经济发展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
  坚持立足当地资源,发展壮大支柱产业,推动小城镇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要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上。

  四、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1、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委会、村民组要逐步改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制。在调整规划和建设用地时,要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社区保障体系。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撤并乡镇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撤并乡镇。平原、丘陵地区撤并后的乡镇人口应在5万人左右,山区撤并后的乡镇辖区面积应在15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在3万人左右。到2005年,基本实现撤乡建镇。
  3、各乡镇必须设立专门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并根据小城镇的发展情况,设立土地、税务、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
  4、为扶持重点村镇加快城镇化进程,市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以奖代补,集中用于重点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省、市奖补重点镇的资金,各级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各县(市)财政每年应拿出不少于100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重点村镇建设。
  5、我市从上级争取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要大部用于重点镇建设。国家安排的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要优先安排在重点镇。
  6、市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应向重点镇倾斜,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7、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不再上划,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也可作为迁村并点的专项奖补资金。
  8、重点镇要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50~100亩建设启动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一般小城镇,也可安排50~10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作为建设启动用地。
  9、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小城镇财政,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
  10、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11、允许小城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参与城镇联合开发,实现土地增值,促进二、三产业发展。
  12、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为简化程序,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3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3、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或进行企业迁建的,可以在5年内按划拨土地对待。
  14、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城镇,专款用于公益事业。
  15、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其他优惠政策,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服务和支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豫土文[1999]275号)执行。
  16、认真落实豫政[2000]21号文件精神,放宽农民进城进镇条件,下放户口审批管理权限。小城镇派出所可直接审批农民进镇户口,报县(市)公安局备案,并在10日内办完所有手续。除工本费外,禁收一切费用。
  17、建立完善城镇多元投资体制。坚持市场筹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和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等方式,吸引企业、客商、居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城镇开发房地产。
  18、金融部门在贷款投放上要向城镇建设倾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中、长期贷款支持小城镇建设。市工行、农行应按照省行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精神,积极开展面向小城镇建设的贷款业务。
  19、市、县交通和公路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建设资金应优先用于重点镇市政道路和公路建设,每年收取的拖拉机养路费,应有50%用于小城镇道路建设和维护。
  20、市交通部门要根据城镇道路建设项目,协调关系,申报项目,争取资金,支持重点市镇的道路建设;要优先在省市重点镇建设客运中心、货运中心和维修中心。
  21、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联通公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邮政电讯事业发展,条件许可时,应加快实现电讯、广播、计算机三网合一体系和宽带网信息传输网络,扩大电话普及率,并逐步降低电话费。
  22、电业部门要加快农网改造,增加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并逐步实现同网同价。
  23、市地税局要根据豫地税发[2000]128号文件,大力支持小城镇建设。对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新建企业和咨询服务业予以减免有关税费优惠。
  24、积极引导企业、专业市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城镇兴建工业区、商贸区和住宅小区,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地方性收费,逐步建立无行政收费的“无费区”。
  25、积极实施“三点一线”旅游开发战略,加快卫生、生态、园林、旅游、历史文化名镇建设。金融部门要对在小城镇从事旅游开发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贷款支持。
  26、鼓励科技人才到小城镇兴办企业和技术服务实体,有关部门对于他们的职称、工资、住房及子女安排,应予以重视和关怀,待遇从优。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政府要给予荣誉鼓励和物质重奖。
  27、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农业科技部门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安家补助费或安排住房。对到城镇私营企业工作的,政府要协调用人单位,确保他们的生活待遇从优。
  28、城镇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医疗、失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要抓好城镇社区建设,协调审批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制,并做好撤县建市、撤乡建镇、撤并乡镇等工作。
  29、各县(市)及小城镇政府,在不损坏广大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和配套办法。

  五、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城镇化进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小城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邮政、电力、电讯、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抓好落实。有行政职能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小城镇建设创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对阻挠小城镇发展的一切不规范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二)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重点村镇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对口单位落实加快小城镇建设进程的政策,搞好专业指导,总结经验,搞好调研,督查小城镇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市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和镇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保证小城镇建设各项目标的落实。
  (三)加强考核,奖优罚劣。市政府每年扶持重点村镇的专项资金,不搞平分平配,集中扶持成绩突出的镇村。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干部的政绩、晋升考评时,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其他工作目标统盘评议,具体考核方案由市考评办、市建委制定,报市加快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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