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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产业会董商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8 生效日期: 2005-10-2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Associacao Comercial de Direccao Sector Imobiliario de Macau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之“2005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25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澳门地产业会董商会

Associacao Comercial de Direccao Sector Imobiliario de Macau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澳门地产业会董商会”,葡文名称“Associacao Comercial de Direccao Sector Imobiliario de Macau”。

第二条 会址

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238-286号建兴龙商业中心15楼H-K座。

第三条 设立期限

从注册成立的日期起,本会即成为永久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

本会属非牟利团体,宗旨为:

一)爱国爱澳,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联系;

二)增进及维护本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

一)会员入会先决条件为从事与房地产投资业务有关之公司股东或东主;

二)会员入会须经本会会员举荐,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须经理事会审批及决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大会表决及选举和被选举;

二)批评、建议、质询有关本会事宜;

三)出席会员大会及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四)介绍新会员入会。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一切决议事项;

二)协助推动本会会务之发展及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

三)按期交纳入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而其所交之基金和各项费用概不发还。

第九条 开除会籍

一)违反本会章程,而严重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者经理事会通过即被开除会员会籍;

二)被开除会籍及自动退会的会员须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而其所交之基金和各项费用概不发还;

三)有关会员被开除会籍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成员会议过半数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三)组织

第十条 本会组织

本会设立如下组织: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权限

会员大会权限如下:

一)通过、修订和更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三)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帐目;

四)理、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

一)会员大会由主席团主持,而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组成,并由每次会员大会选出,会员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在会员大会休会后,自动成为本会的理事会主席及副主席。会员大会主席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二)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的工作;主席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其缺席或临时不能视事时替代之;秘书负责协助有关工作及缮录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

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主席召集。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联名提出书面申请时(申请书须明确地载列拟处理的事项),则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

会员大会的召集,至少应于会前十四天以邮寄、传真或登报等方式通知各会员,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刻、地点及议程。

第十六条 平常会员大会的议程

平常会员大会的议程必须有以下内容:

一)表决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表决监事会的意见书。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运作

一)经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才可决议。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于法定人数,则于七天后再召集,只需有不少于五分之一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即可决议。

三)会员大会表决方案,采取每个会员一票的投票方式决定,任何议案均须出席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

一)会员大会休会后,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管理组织。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出最少十一人及最多三十一人理事组成,并由理事互选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常务理事和理事7-21人(理事会人数上下限及总人数必须为单数),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二)理事会视乎会务需要,聘任永远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之名誉职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运作

一)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平常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五名理事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二)理事会有不少于三分一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议案,须有出席者半数以上赞成方得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权限

一)理事会权限如下:

1.举办各种为达成本会宗旨的必要活动;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依法代表本会对外行使本会拥有的一切权力;

4.依章召集会员大会,提交当年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5.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及开除会员会籍;

6.雇用职员、编配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和核数师;

7.确立入会费,接受会员或第三者的捐赠;

8.在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权限

一)理事长的权限如下:

1.对外代表本会;

2.领导本会的各项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副理事长的权限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在其缺席或临时不能视事时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二条 文件的签署

签署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须由理事长联同一名副理事长和一名常务理事联署方为有效,但开具支票及本会银行户口之运作时,具体方式须由理事会决定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察机构,由三人组成,并在其中选出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各一名,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运作

一)监事会每年召开平常会议一次,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多数成员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会议。

二)监事会议须有多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方案,须有出席者多数赞成方得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限

监事长的权限如下:

一)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内部规则;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本会帐目,核对本会财产;

四)对理事会的年报及帐目制定意见书呈交会员大会。

(四)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

本会经费收入为:

一)入会费;

二)会员或非会员的捐款或其它收入。

(五)附则及其它相关条文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及本会的解散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和本会的解散权专属会员大会。

一)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解散本会的决议,必须经本会所有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解散本会后,应将所有属于本会的财物以“澳门地产业会董商会”名义捐赠给本地慈善机构。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

本会章程任何条款之解释权归理事会。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海岛公证署

助理员 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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