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2]221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三门峡车务段等自建货场继续收取仓储费的函》(郑价办函[2002]9号)和《关于申报我局宝丰车站自建货场收取仓储费的函》(郑价办函[200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三门峡车务段等单位自建货场投资仍未收回,同意三门峡西车站和三门峡车务段的三问峡车站、三门峡二线货场、渑池、英豪、观音堂、庙沟、灵宝、巩义车站对自愿使用自建货场的到发货物继续收取仓储保管费,露天货场每吨日收取0.40元,仓库每吨日收取0.60元。收取仓储保管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日。以上标准为最高上限,仓库、货场管理部门可根据货源情况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其自定。
二、宝丰车站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车站多经办和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宝丰煤炭运销公司自筹资金修建散堆装货场16000平方米,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宝丰车站多经办向自愿使用该货场的单位收取使用费,每吨日收费标准为0.40元。每批货物收取货场使用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三、仓库、货场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并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到2004年年底。期满后根据投资回收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