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2]3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
为提高营运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改善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及《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豫价费[1995]117号)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范围
已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除大型客车、汽车列车、危险货物运输类驾驶员需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外,其他类营运驾驶员己取得市级以上运政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的,不再参加培训、考试,可持原证件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换发新证。
对新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由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和市以上交通运政机构分别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二、职业培训费用
(一)对象及内容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
(二)培训费标准
1、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理论培训每人每学时收费2.5元;实际操作每人每学时7元。具体标准是: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培训:大型客车驾驶员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294元。其他类旅客运输驾驶员培训课时不少于53课时,培训费不超过245元;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培训:汽车列车驾驶员培训课时不少于66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331元。其他类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课时不少于54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247元;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培训课时不少于32课时,培训费最高不超过80元。
2、经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属于事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热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依法纳税。
3、经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进行,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提高收费标准,否则,按乱收费论处。
三、从业资格考试费用
(一)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运政管理机构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辖市交通部门运政机构具体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1、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
2、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70元。
(二)营运汽车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以后重新报名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按上述同类标准的50%收取。
(三)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证10元。因损毁、丢失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办从业资格证书的,每证按20元收取。
(四)从业资格证书期满后换发新证,只收工本费,不收培训、考试及其他任何费用。
(五)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收考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考试费用主要用于考试场地的维护、考试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聘用监考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