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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明电[2005]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制订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环境保护局等七厅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在巩固历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出问题;二是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违规建设及企业违法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行为;三是沅、澧二水沿岸和壶瓶山自然保护区、目平湖湿地保护区、花岩溪自然保护区、柳叶湖风景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体整治工作要求如下:
  (一)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
  (二)纠正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对其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现场执法力度。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检查和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环保“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对再次出现“十八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七)检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对企业擅自停运和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偷排污染物以及不按规定排污申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查处壶瓶山自然保护区、目平湖湿地保护区、花岩溪自然保护区内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建设项目及乱采滥挖、无序开采资源的行为,以及黄石水库、山门水库、王家厂水库、柳叶湖、津市西湖、安乡县珊珀湖等大湖大库投肥养鱼,破坏水体功能的行为。
  (九)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整治沅、澧二水及其一级支流沿岸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擅自新上污染严重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超限期久拖不治、已停产治理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
  (十)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刘剑英为组长,副秘书长张家安、市环保局局长王吉亚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建国、市发改委副主任魏明、市经委纪检组长夏智、市监察局副局长熊连初、市工商局副局长杨万太、市司法局副局长高守勤、市安监督局副局长王宏斌为成员,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并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在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对违法企业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察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改委、经委、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具体措施
  (一)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等“十八小”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
  (二)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保问题逐一进行清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重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力措施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设法解决。
  (三)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彰,对问题严重、查处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各地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精神,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拒不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的畅通。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认真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形式,及时报道清理整顿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跟踪披露热点、难点问题,为环保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区县(市)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
  (七)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实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努力从源头来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逐步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地方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尚未建立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联系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于9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
  各区县(市)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
  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问题要逐条落实,整改到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10月20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考核阶段
  各区县(市)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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