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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交通部门收取有关证照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525号

漯河市计委:
  你委《关于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请示》(漯计价管[2002]93号)收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委申报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998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8]6号、豫价费字[1998]43号)已公布取消。凡属国家和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注销、变更《收费许可证》,严禁变相或重新审批此类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你委申报的《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集中在省和中央两级。我省设置新的收费项目,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除此之外,各地各部门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规定审批的收费,应立即废止。各业务主管部门也不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程序行文或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批收费。确需收费的,应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发的各类证照,凡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和程序,经中央和省两级批准收取工本费的,可以按规定标准收费,否则,只能发证,不能收费。

  四、全省各地凡有擅自立项收取证照工本费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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