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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奖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旨在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艺术关注现实和艺术创新;以公正性、权威性、导向性为原则,通过评奖,促进优秀剧节目的产生和艺术人才的成长;促进舞台艺术作品面向市场、面向观众;推动专业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单项奖。文华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6个奖项。为了鼓励获奖剧目多演出,特设荣誉奖,对获奖剧目演出场次累计儿童剧超过千场,其他品种超过500场的剧目授予荣誉奖。

    第六条   文华大奖从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产生。文华单项奖从获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产生。

    第七条   文华奖每届获奖剧目总数不超过50台,文华大奖不超过获奖剧目总数的20%。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批核准。

    第八条   参加文华奖评奖的剧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国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所有制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包括改编、移植的剧目);
  (二)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以内;
  (三)正式公演累计50场以上(歌剧、昆曲公演20场以上);
  (四)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的推荐申报;军队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审报;文化部所属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申报工作包括参评剧目的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方面。申报剧目数量以文化部当年度所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评奖期间文化部设立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评委会委员的组成人员从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予以聘任。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参评剧目创作、演出的专家(以节目单为准)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符合本办法第 条)对申报剧目进行审核初选,符合条件者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评奖门类、按专业分组审看评奖办公室提供的初选剧目视盘或录像,并根据各艺术门类奖项额度,以分组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

    第十三条   获新剧目奖的剧目必须参加三年一届的中国艺术节演出。
  在艺术节期间,以评委会现场观看演出,同时邀请观众参与的方式,从获新剧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大奖;从全部获奖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单项奖。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评奖结果由文化部审核后予以公布,并在该年度的中国艺术节期间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五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消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每一届文华奖的评选办法可由评奖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文华奖评奖办法自行废止。
关联法规    

    
相关法规: 办法 奖励 文化部 文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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