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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港文化茶艺社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6 生效日期: 2005-10-06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3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港文化茶艺社”。

2.本会为非牟利团体,以推广茶文化,研究茶艺,促进交流,增进两地友谊为宗旨。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1.凡本澳与香港爱好茶艺者,遵守本会规章,由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长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2.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遵守会章,维持本会权益;

(b)推动会务发展,促进会员间沟通和互助团结精神;

(c)缴纳会费;

(d)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e)有享受本会所办的文教,康乐福利等活动;

(f)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破坏本会声誉之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a)制定或修改会章;

(b)选举理监事;

(c)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2.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其职权如下:

(a)召开会员大会;

(b)执行大会决议;

(c)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3.理事会设有会长壹人,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4.监事会负责稽查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壹人,监事两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超过半数会员赞成方得通过;

2.理监事会议于定期召开,如有特别情况可临时召开;

3.每半年举行一次会员学习交流研讨会。

五、经费:

社会赞助和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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