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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省市(地)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建设工作安排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应急函[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快省、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应急救援体系"列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强调,要"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按照《纲要》要求,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应急信息资源,建成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海事、铁路、民航、消防、核工业、建筑、特种设备和渔业等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救援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非常重视,已把推动国家、省、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列入2007年重点工作,提出了2007年省级应急机构建立70%,市(地)级应急机构建立50%的工作目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组建工作,将推进省、市(地)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将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明确工作目标,主动争取政府支持,促进工作进展。按照"充实力量、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积极推动省、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尽可能整合,以避免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已经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其履行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职能,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力量;新组建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按照既履行应急救援指挥职能,又履行应急管理职能的思路,统一考虑,加快组建。
  为了解和掌握各地应急指挥机构组建进度,全面推进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2007年省、市(地)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的有关工作安排于3月30日前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韩玉鑫;
  电 话:010-64463948;传 真:010-64463751;
  电子信箱:hanyx@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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