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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改革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1997]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章 考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奖罚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管理体系,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拓展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领域,更好地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实行“统一标准,按季监测,年终考评”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依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各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各种会计、业务统计报表、总帐传输数据、房改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及总行掌握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的对象为接受当地政府委托,开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从存贷款业务、资产质量、财务会计管理、综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其主要内容见《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章 考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按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计分标准》,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 各行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填写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三)并上报总行,总行统计排序后,按季通报;年终按四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考核。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由总行负责,年终考核工作由总行组织考核小组检查验收。
  第九条 总行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考核评比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全行通报。


第四章 奖罚标准


  第十条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评设立综合奖和单项奖,总行将对获奖行给予通报表彰。
  一、综合奖获奖标准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考核总分前10名。
  二、单项奖获奖标准
  (一)存款奖
  1.政策性住房存款年增长率50%以上(包括50%);
  2.政策性住房存款余额排前10名。
  (二)市场占比奖
  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市场占比80%以上。
  (三)资产质量奖
  资产质量得分排前10名。
  (四)财务会计管理奖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得分排前10名。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当年不予表彰,并在全行通报批评。
  一、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生亏损;
  三、年度内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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