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1]108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建设局(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经研究,暂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在国家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出台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统一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收取。对于在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招投标或方案竞选中以优秀方案中标,并在施工图审查中审定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可适当调高收费系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的系数。
二、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属地原则,应按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基本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标准的合法依据。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