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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南宁办事处关于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 2001-02-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1]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关于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先后成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4家资产管理公司于今年初先后在贵阳设立办事处(营业部,东方公司为南宁办事处,贵阳设营业部),全面接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贵州省范围内的不良债权工作。共接收银行债权约207亿元,涉及全省4?5万户企业;已对14户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金额92亿元。目前,收购工作已完成,进入资产管理和处置阶段。但是,在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资产管理公司衔接不够,操作不规范,债务不落实,甚至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有的地方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政策措施抓落实不够,对企业“精干主体,剥离辅助”工作进程缓慢。为了进一步做好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及股权企业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各级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吸收4家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营业部)参加,涉及有关资产管理公司有债权或股权的企业的改制方案应征求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资产管理公司本着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支持企业发展的宗旨,从大局出发,充分考虑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以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提供政策上的帮助和工作上的支持。


    第二条    规范企业的改制和破产。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及股权的企业改组改制或改变经营方式,要征求涉及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和本着债随资走、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原则,依照《公司》、《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已造成事实的,企业法人及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资产公司商定补救办法。
  对实行整体出售或合并的企业,应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企业承担债务,并在出售或合并协议中予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的,必须设定担保抵押。对部分出售或分立的企业,在公司部分出售或分离前,必须征求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明确债务清偿额。
  企业破产必须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企业破产前,应充分征求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配套政策措施,剥离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企业建立好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实现扭亏脱困。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的工作。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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