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八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
2001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央及全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关于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初步意见》(省发(2000)9号)和全国、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依法治省的要求,把保障省政府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需要制定和修改的立法项目作为工作重点,使政府立法工作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据此,对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拟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5件,共10件;拟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作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4件。待国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后,立即组织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全面的废、改、立。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在西部大开发中,切实加强以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建设,实现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护公路不受损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二)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民兵预备役条例》。
(三)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降低供电成本,为“十五”期间把我省建成西部能源强省,营造良好的供用电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四)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档案条例》。
(五)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三)为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用户的利益,促进特快专递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四)为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五)为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防御气象灾害,根据《贵州省气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办法》。
三、拟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作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一)《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
(三)《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四)《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修订)
(五)《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六)《贵州省合同条例》
(七)《贵州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八)《贵州省实施〈煤炭法〉办法》
(九)《贵州省实施〈价格法〉办法》
(十)《贵州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十一)《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十二)《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十三)《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十四)《贵州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管理办法》
(十五)《贵州省民用机场航空油料输油管道管理办法》
(十六)《贵州省黄金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十七)《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十八)《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十九)《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修订)
(二十)《贵州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二十一)《贵州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二十二)《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二十三)《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二十四)《贵州省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出让转让规定》
对1997年至2000年已列为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需继续调查研究的,滚动操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不再重复列入。